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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項目

一生一次

一生一屋

適用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1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逾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佔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辦保存登記及信託移轉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满6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内,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申請期限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缴款書缴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内。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者,於繳款書缴納期限屆满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内。

檢附文件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2.契約書影本一份(正本查對後退回)。

3.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4.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5.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2聯(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2.契約書影本一份(正本查對後退回)。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

5.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受理單位

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適用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適用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其他相關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挥優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順序,面積計算至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選擇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以最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依所核之土地增值税由高至低的順序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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